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汉族,高中文化,**县**局工作人员,住**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经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3月20日两次将该案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3月29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份,镇赉县居民杨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镇赉县居民刘某某以提供虚假楼照及虚假车库证明,向被不起诉人申某借款25万元人民币,并找到代某、马某某两担保人共同出具一张50万元借据,后刘某某将杨某某从申某处抬出的25万元钱扣留偿还其借款。2016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申某以捏造杨某某、代某、马某某三人在其处借款50万元为由,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申某的行为不仅妨害司法秩序更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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