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公诉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无前科。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带领的车队从天山镇出发沿303国道行驶至清河子嘎查后为绕小泡子收费站在乌丹套海嘎查路口下道往东行驶至绍根镇巴音高勒嘎查哈布日嘎小组时因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所驾驶的豪沃牌半挂车上装载的货物高度高出横穿水泥路的电线而无法通过。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联系该辖区的电工丹某某、薄某某后断停低压线的电,而后车队司机赵某某爬上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车厢上抬停电的低压线欲让车队通过此处,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启动车辆往前行驶时车厢上的赵某某被低压线上层的高压线电伤,赵某某被电伤后白某某将其送到阿鲁科尔沁旗医院抢救,随后转院至沈阳市积水潭医院救治。2019年6月7日,赵某某在通辽市铁路医院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某尸体进行死因鉴定,阿公(司)鉴定[2019]10**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赵某某系电击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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