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我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当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2019年在未向清原满族自治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交纳2400元钱管理费情况下,私自在“抚顺市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登记表”上伪造“清原满族自治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印章到清原县运管所办理了检车手续。2020年8月4日,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交给清原县运管所的车辆年度审验登记表上面的“清原满族自治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为扫描打印形成的伪造盖印印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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