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白善斌)(公开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小区,现住该址。因赌博,2011年4月27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3年3月28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2日被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永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初,永昌县居民毛某某欲在其租赁经营的**茶楼开设赌场,便先后找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及顾某某、陈某甲预谋开设赌场,并进行了组织分工、制定了赌博规矩,由毛某某负责赌场的经营,占股4成,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及顾某某、陈某甲以干股的形式入股,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各占股2成,于2017年10月初至12月中旬期间,先后组织郭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孙某甲、宗某某、陈某乙、赵某甲、李某乙、杜某甲、李某丙、赵某乙、周某某、李某丁、厍某某、王某甲、陈某丙、王某乙、柴某某、陈某丁、王某丙、陈某乙、孙某乙、杜某乙、朱某某、姚某某、赵某丙等26人在**茶楼使用麻将机以每场4小时为限,每人每局100元200元(庄家扣了其边家每人200元,边家扣了庄家200元,其他人100元)、200元400元(庄家扣了其边家每人400元,边家扣了庄家400元,其他人200元)、300元600元(庄家扣了其边家每人600元,边家扣了庄家600元,其他人300元)、500元1000元(庄家扣了其边家每人1000元,边家扣了庄家1000元,其他人500元)为赌注打麻将赌博60余场次,并按赌注大小,每局从中抽头400元、500元、600元、1000元,累计抽头渔利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永昌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