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西省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5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甲酒后到了白珍连家院墙外,先用砖块扔的砸碎白某连家的玻璃,后翻墙进入白某连家院内,继续用砖头将白某连家玻璃砸碎,后白某甲强行进入白某连家中闹事,在白某乙赶到白某连家时,白某甲将白某乙的头部打伤,后白某甲翻墙逃走。
2009年1月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和白某丙(已行政处罚)、白某丁(已行政处罚)、李某某(已行政处罚)在临县县城喝酒时,因白某丙的老婆高某某跟上白谈照跑了,四人商议要去青凉寺乡梁家会村白某照家找白某照和高某某。酒后,白某甲和白某丙、白某丁、李某某开车到了白某照家,白某照不在家中,家中只有白某照父亲白某戊、母亲张某某和白某照儿子,后白某甲捡起地上一把铁锤将家中的水缸、米缸、碗、窗户、玻璃等砸烂。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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