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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白某某、王某某)(公开版)_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住吉林省蛟河市**街**胡同**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住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

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涉案地块位于阿旗呼和格日嘎查西一公里处京津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林地内,涉案林地原系2007年4月5日呼和格日嘎查村委会给村民隋某某补给人口地和承包草场地块面积共530亩地(其中补人口地和草场260亩,大水沟减掉100亩,剩余170亩草场承包给隋某某),补人口地和草场承包合同提取。2007年,隋某某从外地打工归来,呼和格日嘎查村委会补给人口地和承包草场给村民隋某某的530亩,地块四至为北至大道,西至大道,南至那某某小草场,东至集体草场。同年,隋某某为了经营此地块就在地块东北角位置建造了三间平房。2008年,隋某某将此地向阿旗林业局申请了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其中项目造林作业50亩,树种为杨树。从2009年开始至2012年,隋某某都在林地内间种农作物,2013年,经当时村委会主任张某某介绍,隋某某将此地块以饲料地形式转包给吉林省蛟河市白某某、王某某二人,承包期为2013年4月26日至2026年,承包费为五十八万元(转包合同已提取)。2013年,白某某、王某某二人承包此地后,明知地块存有树木及树沟的情况下,继续在林地内翻扣土地耕种土地。2014年和2015年,白某某、王某某二人将此地块转包给了其他人进行耕种。2015年时,隋某某在林地内靠近3间平房的西面私自建造了5间牛棚,东面又建造了3间正房。2016年白某某、王某某二人通过绍根镇新立嘎查村民姜某某介绍并以饲料地形式又将此地块转包给了辽宁省建平县刘某某,承包期为2016年4月13日至2026年4月26日,承包费用为六十四万元,刘某某承包此地块时地里已经没有树木及树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6年及2017年在此地块上种植玉米,2017年因与隋某某发生争执,隋某某告诉其耕种地块为林地时,刘某某随即向我局核实情况。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王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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