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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白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站(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0月16日,王某某(已判决)趁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号机锅炉房处于停运无人看管之际, 联系常年在第二热电厂内收购废品的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分两次将部分蓄电池从厂里拉走变卖,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王某某共计获利306**元。

2019年12月28日,王某某趁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号机锅炉房处于停运无人看管之际,再次联系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并将钥匙交给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王某某有事离开,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再次拉蓄电池时被厂里职工发现。王某某得知该情况后,打电话让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将已经拉出厂区的蓄电池拉回厂里,放回原处。

经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核查,**号机锅炉房内蓄电池室的动力蓄电池(型号GFD-1000)1**块、控制蓄电池(型号GFMD-200)**块,共计1**块被盗。经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蓄电池的价值总计为49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白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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