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08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住河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8月08日20时56分,白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安良镇神前村超限站处时,被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提取的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舞阳县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白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故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