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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白永鑫)(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柜经销店股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8月1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9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万,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754818080。

本案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府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府谷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府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府谷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府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24日,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白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在判决书生效的五日内偿还付某某借款86万元及利息(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及偿还借款100万元和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88%计算), 白某某没有执行此次判决。2017年12月27日,白某某与付某某在府谷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协调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白某某每月偿还付某某2万元,直到偿还完毕为止。白某某按照协议履行了7个月后再未履行协议内容。2017年7月10日,府谷县人民法院电话通知白某某到庭申报个人财产,白某某亦无申报。白某某个人经营的内蒙古自治区**区**柜店2017-2019年生产经营流水达600余万元,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17年6月24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收入累计流水4753475.03元,2017年至2019年微信流水接受合计3468351.56元,发送合计3512416.95元。被执行人王某某2017年至2019年收入合计442382.31元,发出449119.17元。白某某在2017年被起诉前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大量流水,其被起诉后在中国农业银行几乎没有流水,其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府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经府谷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王某某夫妻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进行全面查询,未发现二人有足够还清欠款的财产;第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第三,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虽经府谷县人民法院电话通知报告财产后未到庭报告自己的财产,但不能据此证明其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故意;第四,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虽长期经营**区**柜经销店,且2017年至今的营业流水巨大,但无法查明经营资金归谁所有,也无法查明该店铺的利润为多少,仅凭营业流水不能证明其有执行能力;第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白某某具有其他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白某某不起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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