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4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4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28日再次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9月17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月,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0月17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2月10日16时许,因闫某某家和白某甲家人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引发厮打,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知道情况后赶到现场,后闫某某右肋骨骨折。经鉴定,闫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4月16日,白某某赔偿闫某某4.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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