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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盛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日晚上19时30分许,余干县公安局民警在**路**路段进行治安巡逻,发现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经营的店内有许多人聚集,巡逻民警随即进入商店内进行检查,发现在商店的一楼角落有一台赌博“捕鱼机”,该捕鱼机已经插电运行;民警随即进入到二楼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十多人从二楼冲下来,二楼房间内摆放了五张麻将桌。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涉案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由余干县公安局予以销毁。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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