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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盛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7******,汉族,初中毕业,住社旗县**镇**路**号* *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乡**村*组)。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9年2月26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1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分别于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2月11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2日,社旗县苗店镇**村**村民郭**通过朋友倪**介绍,以郭**的传祺GS8汽车作抵押和郭**的姐姐郭**作担保,向犯罪嫌疑人盛**借款20万元。其中,郭**用7万元,倪**用13万元。2018年7月底,盛**和犯罪嫌疑人董**(不起诉)等人在河南省社旗县**小区*号楼*单元**倪**家,向郭**暴力讨要欠款,将郭**一辆白色广汽传祺GS8汽车扣留。后于2018年8月11日带领郭**将该车以8万元价格抵押给舞钢市一家抵押公司,之后盛**还将倪**抵给郭**的价值13万元的立白洗化用品以3万多元的价格变卖一多半。

2018年7月21日20时许,因倪**欠盛**32万元借款未还,盛**以和**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倪**签订了**购物广场超市转让协议为由,将**购物广场的门锁上,后以3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其同村朋友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社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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