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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相虎元)(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现住奇台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相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奇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1日以相某某涉嫌重婚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9日至1月23日、5月21日至6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20日至2月20日、3月20日至4月20日)。

奇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初,相某某经杨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许某,后相某某四次从许某处借款。其中,2016年9月17日,相某某以其在鄯善县火车站旁的房产和新B**号车做抵押,向许某借款10万元。2016年10月5日,相某某以其新B**号、新B**3号车做抵押,向许某借款10万元。2017年10月,许某到奇台县法院起诉并保全相某某财物时,发现相某某抵押的房产和车辆已于2016年5月和6月被奇台县法院保全。2017年5月12日,相某某以其新B**3号车做抵押,向姚某某借款16万元,并签订逾期变卖委托协议,因相某某未偿还,姚某某将该车变卖。相某某明知自己的房产和车辆已被法院保全,仍然抵押向他人借款,致使被害人权益受损,被骗金额10万元。另,相某某在与前妻陈某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与崔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奇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相某某向许某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证实其与许某是否就石河子驴舍项目存在合作关系,哪一笔借款被用于该项目缴纳保证金,不符合起诉条件;二是现有证据仅能证实相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崔某某长期同居,共同生活,但不能证实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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