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矫某某于2020年5月5日,窜至白山市浑江区新华商厦大门洞附近,尾随被害人徐某某,并将徐某某背后双肩背包内的蓝色女士钱包盗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8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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