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35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底蓬村大山组71号(以上情况系自报)。2018年6月5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7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18年6月3日晚11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中某某东升镇同兴街23号出租屋发现被害人龙某某与其妻子石某蓉存在暧昧关系,遂对被害人龙某某实施殴打,并用言语恐吓,向被害人龙某某索要10万元,被害人龙某某遂留在上述出租屋内打电话向亲友借款,期间,犯罪嫌疑人石某甲一直在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当日收取被害人龙某某筹集的人民币共计20800元某某,继续将被害人限制在屋内筹钱。2018年6月4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石某甲和被害人龙某某共同前往中某某东升镇105国道旁同茂牌坊处收取剩下8万元,后被民警抓获。事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退查一次后认为,现有证据仍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石某甲与同案人黄某某有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的故意,且没有二次退查必要。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某某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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