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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石宝珠)(公开版)_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陵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6*年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8********24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某某驿镇某某行政村某街1*0号,19**年4月18日因抢劫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1日前往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作出不捕决定,2019年9月28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日补查重报。

延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刁某某指示李某某等人在富县某某镇某家河某某沟盗挖*棵柏树根,同时安排李某某、石某某在案发地放风,该*棵柏树根被销往山东省某某县周某某处(拉运徐某某,拉运车辆鲁C***75号牌半挂车),该*棵柏树根经鉴定价值4***00元,经勘查,该被盗挖*棵柏树根位于张村驿林场10*林班内。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经两次退查,该起犯罪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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