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昌图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昌图县昌图镇新创转盘伊韵服装店,趁帮朋友张某甲到收银台支付购衣款时,将该服装店内被害人张某乙放在收银台上的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苹果Xsmax手机。经估价,该手机价值7000元。案发后,赃物已经起出,并且返还给被害人。经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取得手机时的主观心态及事后是否委托朋友将手机归还失主不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因此,昌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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