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石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濂溪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0日左右,一外号叫“平儿”的男子将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放置在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经营的位于濂溪区前进东路天籁艺术学校旁的**店内供他人赌博。石某某按照10分兑换1元钱的比例给玩家上分、退分,分得赌博机盈利的百分之二十。张某某自2018年10月初开始在该彩票店内玩赌博机及购买彩票,共输了10000余元。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主要负责给赌博机的玩家上分、退分和兑换硬币,“平儿”每隔2、3天到彩票店查看收取赌博机的盈利。至2018年12月4日,该台赌博机共非法获利18000余元,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三四千元。经濂溪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认定,查获的电子游戏设备赌博游戏机具有上分、退分等荧屏计分功能,认定为赌博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濂溪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