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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区**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时间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庐江***三期部分工程后,安排孙某某等工人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12月完成。至2020年2月,石某某拖欠孙某某等8名工人工资共计260032元。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20年2月14日向石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庐人社监令【2019】26号),石某某至现场拒绝在指令书上签字,且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配合解决问题。2020年1月29日,石某某近亲属代为支付全部工人工资。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证据情况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欠薪统计表、收据、银行流水情况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李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蔺某某、魏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没有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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