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0619,汉族,大学文化,系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0 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经主管副检察长批准,我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4 年11 月18 日,叶某某与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签定借款合同(借款70 万,自2014 年11月18 日到2015 年11月18 日止),同时签定了叶某某座落于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全新委面积184.08 平米的房屋过户更名手续全权委托书并进行公证,受托人侯某某。2016年6月7日,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此委托房屋占有。
经我院审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签定的借款合同及房屋更名过户全权委托书客观真实并已履行,现此房屋已经更名过户,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举报的基本内容都没有查实:
1、被害人叶某某称喝了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提供的水后失去意识后办理借款事宜,查无实据。2、关于以车抵帐一事,由于双方当时没有签定协议,交车、送车时间及车辆里程情况双方各执一辞,也查无实据。3、被害人还款被不起诉人不接受一事,被不起诉人称确有此事,但因对方要求返还房屋而没答应,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4、关于暴力催收一事,被害人称受到非法拘禁,法律意识不强而没有报案,而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与其陈述互相矛盾。被害人提供的威胁信息没有原始出处,系从其它手机转来,格式也不对,信息整理人现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5、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4 名客户均证明在还款过程中,没有受到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催收情况。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假借借贷之名,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签定虚假协议,肆意制造违约,采用欺骗、胁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本院仍然认为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存疑)。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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