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石**,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住浙江省台州市**县*港*门建州东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7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弋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浙江玉环坎门****部件厂2014年与其余五家公司合并成立**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2015年被不起诉人石**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张*在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前提下,一同从浙江玉环坎门将原五家公司的两批废料混合物约60吨拉至弋阳县南岩镇光辉村罗占组直接倾倒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石**犯污染环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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