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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莫索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77********,土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镇**村**社**号,住石河子市***团**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3日)。

莫索湾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8日15时10分许,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莫索湾交警大队接到老沙湾派出所民警报案称:在S201线308km老沙湾路口处,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现已将犯罪嫌疑人带至老沙湾派出所。交警队民警向先军、曹磊赶赴老沙湾派出所,对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91mg/100ml。后民警将祁某某带至石河子市一四七团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4月30日,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mg/100ml。

莫索湾垦区公安局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莫索湾垦区公安局认定祁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祁某某不起诉。

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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