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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秦为民)(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8年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于2018年5月承包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的土建项目,之后秦某某在总承建方姜某某和业主方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私自对外将消防工程承包给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23日与谭某某签订了一份消防合同书,合同中秦某某将星盈科技车门生产车间、锂涂装车间消防项目委托给谭某某承建,并于2018年6月23日和2018年9月23日分别收取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老板谭某某两笔共计16万元的工程保证金。秦某某还在2018年6月23日私自对汪某某称其承包了星盈二期工地的防水工程,在2018年6月23日与汪某某签订了防水施工合同,合同中秦某某将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工地的防水工程委托给汪某某承建,同时收取汪某某5万元保证金。

现查证:谭某某于2018年6月23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秦某某的银行账户上转账6万元工程保证金,之后在2018年9月23日,谭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秦某某的银行账户上转账10万元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整。汪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向秦某某的银行账户中转账人民币5万元整。秦某某通过此途径非法获利21万元。秦某某家属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归还谭某某16万元工程保证金和汪某某的5万元工程保证金,支付上述两人共计21万工程保证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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