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17〕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2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翾,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2日、2016年10月1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8月30日、2017年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月1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大润发”超市班车上、下车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随后秦某某用手将王某某从车上摔到车下马路上,造成王某某腿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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