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楼**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梁山及时雨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2019年2月28日至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9日)。
梁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31日,在梁山县拳铺镇徐集派出所辖区华通二手车市场内,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和秦某甲(不起诉)向刘洋出售一辆解放牌J6牵引车头,价格商定为19.5万元,但需要到二人指定的运输公司挂靠、车贷公司做分期贷款。在买卖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和秦某甲隐瞒挂靠运输公司和做分期需要的多项费用,同年11月1日刘某向其二人交付首付款5万元,并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书》。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带领刘某到阚某某经营的康运汽贸公司和鑫盛车贷公司做车辆运输挂靠和分期贷款,刘某发现贷款额度超出预想。刘某以费用太高为由,决定放弃分期贷款,后经双方协商,阚某某扣除刘某5000元费用。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秦某甲以刘某违约为由(未办理分期贷款),拒不退还刘某缴纳的5万元车辆定金即首付款,欲迫使刘某购买该车,同月27日刘某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梁山县公安局认定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