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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秦某某)(公开版)_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86********,汉族,初中文化,长治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股东,住长治市潞州区**镇**街**号**。2012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长治市屯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处罚500元;2019年5月23日因吸毒被长治市潞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两年。2019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5日、2020年2月1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0月18日、12月16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16日重报。

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 月,被害人杜某甲将“侯某某 ”、“张某”二人打伤,随后该案被潞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6月,杜某甲害怕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其父母杜某某、王某某出面找到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希望可以通过秦某某活动赔偿侯某某、张某相关费用,使杜某甲不被拘留、投监服刑。之后杜某甲父母通过秦某某与毛某某、闫某某见面。秦某某以赔偿被打伤二人医药费、帮杜某甲摆平刑事案件为由,向杜某甲父母索要人民币共计34万元。后证实,秦某某交给毛某某好处费1万元、赔偿款10万元(侯某某、张某共获得7万元)。2018年9 月,被害人杜某甲被潞城市公安局逮捕,2018 年11月6 日,杜某甲被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秦某某共诈骗人民币2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双方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后,又隐瞒真相、虚构赔偿骗取财物的诈骗行为,本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认定秦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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