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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秦磊)(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街道**路**号,现住辽宁省建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街道**巷**号,现住辽宁省建平县**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13日至9月11日、2020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建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周某某于2019年秋季在微信群里看到有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对公账户U盾四件套的信息。周某某分别联系李某某、周某某、韩某某、秦某甲、秦某某、王某某,某某某七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对公账户U盾四件套,办理完成后,上述7人将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对公账户U盾四件套,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周某某通过微信在网上****,将7套以每套4000-4500元的价格出售,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上述人员共获利2万余元。

2020年3月末至2020年4月初,周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昵称为“河北收货”的联系人收购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U盾四件套。周某某同秦某军、李某甲、卢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到辽宁省凌源市共办理了7套四件套,周某某以每套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在网上出售,非法获利约5600元。期间,李某某帮助周某某收取银行卡四件套钱款两次。

上述涉案人员除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李某某外均被另案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平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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