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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程前明)(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程**,男性,1967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670726****,汉族,专科毕业,家住弋江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在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在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审查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弋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11日,韩**、沈**等人与丁坪村小组干部、村民代表签订合约,租赁丁坪村油麻原150亩山场并用于建设养猪场并支付租金27.3万元。后犯罪嫌疑人程**伙同王**等以租赁油麻原山场未经村民大会同意、毁坏阔叶林为由,多次采取圈山、阻工、信访形式阻止该猪场的建设。犯罪嫌疑人程**、王**还通过各种形式不满租金太过便宜。2017年8月,经营人员韩**被迫通过程四*补给犯罪嫌疑人程**人口钱4000元。事后,犯罪嫌疑人程**又利用韩**找其做思想工作的机会,借口部分村民租金要双倍,向韩**索取24000元。在韩亚非以各类理由拖延时,犯罪嫌疑人程**、王**又利用短信、电话的形式,借口翻倍租金未拿到导致其他村民不高兴要求韩**予以兑现。2017年9月18日,经多次沟通协商后,犯罪嫌疑人程**、王**从韩**等人处以部分村民租金要双倍为由领取现金24000元,并当场出具承诺书不再到工地闹事、不再上访及不让其他村民知晓此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程前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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