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60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郏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曾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2日21时10分,程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郏县安良镇南水北调桥北段时,被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提取的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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