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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程春宇)(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逮捕; 2019年9月2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阜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阜新市细河区市北新村旧物市场(狗市)接触一40岁左右的男子,对方劝其贩卖性药,保证赚钱。于是二人互留联系方式,对方主动将性药送到程某某手中,于是程某某在阜新市细河区市北新村旧物市场(狗市)开始销售性药。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以每盒10元钱的价格购进“999伟哥”,购进10盒,并以每盒15-20元价格售卖。程某某共计渔利60-70元。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产品为假药,故认定程某某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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