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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程某某、薛某甲等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5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捕前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捕前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程某甲、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薛某甲见王某甲家有人赌博,在其大门口打电话举报,王某甲听见并与薛某甲理论并让正打麻将的人散了;因薛某甲报警有赌博的并录像,王某甲伙同其妻陈某某、其子王某乙、程某甲对薛某甲进行殴打并追赶,犯罪嫌疑人薛某甲跑到张某某家见到其儿子薛某乙、侄儿薛某丙,告知情况后三人返回到王某甲家门口,王某甲先后拿塑料管、镐、铁锹与拿木棍的程某甲、拿铁锹的王某乙、陈某某和拿石头的薛某乙、薛某甲、薛某丙互打;打的过程中,程某甲打电话叫来他人,在其家门口又与薛某乙、薛某甲、薛某丙发生撕打;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双方不听从制止,且犯罪嫌疑人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仍与王某甲、程某甲等人撕打。经司法鉴定:王某甲、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薛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程某甲、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程某甲、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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