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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程某某)(公开版)_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扫黑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绰号“**”),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422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万年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村**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28日被万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5月9日退回万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万年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9日补查重报。

万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7年,裴某甲以每年200元钱承包**村小组地名为“**”的一块约40亩的农田,租期为10年。2007年到期后,时任村小组长的裴某乙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且未经过正常发包程序,以每年300元钱续租给裴某甲,租期为30年。在2013年,万年县纪委调查裴某甲违规承包“**”农田时,责令**村小组收回“**”农田。

2014年6月5日晚上,裴某丙(时任**村长)召集**村村民到戏台商量分田事宜。经商量,村民都不同意裴某甲继续承包农田,裴某丙提出把这块田分给各村小组,裴某甲的弟弟裴某丁不同意分田,裴某丁指着裴某丙骂,随后,裴某丁用拳头使劲打了裴某丙的脸(轻微伤),当即裴某丙的脸肿得很大,裴某丙的老婆刘某某叫来裴某戊的面包车,让裴某戊开车带裴某丙去医院检查一下伤势,裴某戊发车刚起步约五六米,裴某乙骑电动车故意撞向裴某戊的小车,被害人吴某某说是裴某乙骑电瓶车故意撞上裴某戊的面包车,便被裴某乙的妻子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裴某乙的两个女儿裴某己、裴某庚、裴某乙的儿子裴某子殴打,刘某某见吴某某被打,喊旁边村民上前拉架,也被程某某、裴某己、裴某庚、裴某子等人无故殴打。事情发生后,裴某丙因被裴某丁无故殴打一事,多次到省、市、县相关部门进行上访,造成精神负担,患有脑萎缩疾病,现生活不能自理。程某某、裴某己、裴某庚、裴某子等人无故殴打刘某某、吴某某,致使刘某某、吴某某两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程某某主观上存在寻衅滋事的故意,无法认定其殴打行为系寻衅滋事的随意殴打,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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