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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程某某)(公开版)_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两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两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两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两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程某某、雷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1月1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月2020年2月14日二次补查重报。

两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程某某、雷某某合伙在两当县寺合金矿非法采矿,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2015年1月23日14时许,民工陕西省山阳县张某某在矿洞作业时被垮塌的石块砸压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程某某、雷某某未向两当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当晚将死者张某某尸体运回陕西省山阳县老家,与死者家属协商并达成35万元赔偿协议后,由死者张某某家属将其安葬。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时间已过去五年之久,现有证据只有证言,事发现场已不复存在,退回补充侦查要求补充的证据因条件变化无法取得,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程某某、雷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程某某、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两当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两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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