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78********,汉族,中专文化,系广州**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州市白云区**镇**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2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鹰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程某某的广州**公司向彭某的江西**物流有限公司、鹰潭**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物流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958205.12元,税额162894.88元。
2019年4月16日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程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鹰潭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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