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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程艳明)(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农民,2012年因犯强奸罪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以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阜新市看守所。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邓某甲承包下北沟后雇佣钩机开始平整北沟的土**,并雇佣乔某某、程某某在现场看管钩机工作,并按照邓某甲的意思为其指挥钩机司机将北沟内种植的树木和开荒**全部铲除掩埋或拖走,而且邓某甲为了扩大北沟的面积,指使乔某某和程某某在现场将北沟紧邻的周边村民的耕**和回牛**不同程度的钩毁,达到填埋、平整、扩大北沟使用面积的目的。其中,赵某甲被毁坏一亩半**,**上种植的黄豆已经生长高度约1尺,300米长2米宽的口粮**,300棵左右杨树;赵某乙被毁坏5分口粮田、15米长4米宽的回牛**;赵某丙被毁坏3分**,**上种植了农作物江豆,损失约800元;赵某丁被毁坏了半亩开荒**;某某军被毁坏了30米长2米宽的回牛**;韩某某被毁坏了三四分回牛**;李某甲被毁坏了一亩二三分**;赵某戊被毁坏了一亩多**;周某甲被毁坏了6米长5米宽的**;周某乙被毁坏了30米长7米宽的**,**上种植了约200棵绿豆苗;李某乙被毁坏了约八分**;李某丙被毁坏了约3分**;赵某戌被毁坏了约3亩**;秦某某被毁坏了约八十棵三年生杨树;巩某某被毁坏了约2分**;赵甲某被毁坏了约二分回牛**;李某丁被毁坏了十二三米长四米多宽的**;赵某戊被毀坏了约5分**;狄某某被毁坏了约8分**,200多棵杨树;李某丁被毁坏了一亩多**;姜某某被毁坏了十米长一米宽的回牛**;孙某某被毁坏了约3分**;杨某乙被毁坏了约十四五米长一米宽的**;莫某某被毁坏了约2分**;贾某某被毀坏了约三四分回牛**;付某某被毁坏了约三四分回牛**;赵某乙被毁坏了15米长4米宽的耕**。大部分村民由于害怕被以邓某甲为首的黑恶势力报复均选择忍气吞声,赵某甲找村里说理后,当天晚上邓某甲带领乔某某踹开赵某甲的家门,强行闯入赵某甲的家,赵某甲的妻子想打电话报警,被乔某某邓某甲抢夺下来后摔在炕上,将手机屏当场摔碎并说了很多威胁性、恐吓性的语言来侮辱赵某甲和家人,最后除了为赵某甲开荒**和**上树苗做6000元赔偿外,其余百姓均未获得任何赔偿,当**老百姓怨声载道,敢怒不敢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没有证据证实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认定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某某丙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某某丙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某某丙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7日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某某丙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某某丙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某某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某某丙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某某丙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某某丙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某某丙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某某丙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某某丙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某某丙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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