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程龙亮)(公开版)_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蒋某某,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8日16时许,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医院工地,被害人刘某某和周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程某某反手击打刘某某面部,刘某某嘴部有血迹,鼻部轻微红肿,2019年7月18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刘某某的鼻部伤情系程某某造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