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婺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婺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婺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从2017年5月16日开始,汪某某在婺源县推广中至婺源麻将,并担任中至婺源麻将的总代理,通过(微信号:zzwumj666,qq1300586127)出售“中至婺源麻将”房卡提供他人进行麻将赌博。
2017年12月20日,汪某某、滕某因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做微商、人脉广,于是邀请程某某一起入股参与出售“中至婺源麻将”房卡,随后三人签订了《中至婺源麻将战略合作合同》,由汪某某出资3万元占50%股份,程某某出资6万元占30%股份;滕某出资4万元占20%股份。签订合同后,由汪某某、滕某负责日常出售房卡(通过微信),每张房卡的获利是0.35元。程某某在签订合同后,没有参与日常管理,也没有对“中至婺源麻将”进行推广。汪某某,滕某出售房卡给程某、吴某某、段某某等人在微信上开设微信赌博群,让微信群中的成员进行婺源麻将赌博,并从中赚取房卡差价。期间,汪某某获利37万余元,滕某获利25万元,程某某获利6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仍然认为程泓文主观上对汪某某、滕某出售“中至婺源麻将”房卡给赌博微信群用于赌博活动缺乏明知;客观上没有参与“中至婺源麻将”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因此,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