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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穆桃桃)(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绰号穆桃、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住**区**镇**村。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监狱服刑临时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武都区公安局认定:被起诉人穆某某参与了何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到赌场收取保护费的犯罪事实,涉嫌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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