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章**,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乡,住**县**乡**村**湾**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月日移送黎川县公安局侦查,经黎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和2020年9月14日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和2020年10月14日二次补查重报。
黎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年月日时许,被害人李**在**县**桥对面邓**开设的赌场中与赌客“**”(姓名不详)发生财务纠纷,当时章**、邓**及另外一名男子见李**来赌场闹事,便一起对李**进行殴打,李**被打后逃离赌场并打电话报警,邓**、章**等人见状便追出赌场继续殴打李**,被害人李**(李**的父亲)上前劝架时,邓**、章**等人又对李**进行殴打,李**、李**被打后住院治疗。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李**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黎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李**、李**当时的住院病历中,除李**、李**的名字相符外,其他个人信息均与李**、李**的个人信息不一致,且李**的急诊科留院观察病历记载,李**系因车祸入院。由于住院病历的真实性存疑,而依据该住院病历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也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黎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黎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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