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6********,**,案发时系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00号**大厦**座**楼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非法获取腾讯微云内(账号为3183****35)的公民信息,用于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拨打电话开展公司业务。经勘验,腾讯微云内供检测出身份证号码41180个,手机号码311256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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