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余干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7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与章某乙、徐某某于2013年成立某某公司,并在公司经营期间向汤某甲、张某某、汤某乙、吴某某、徐某某父子及李某甲、李某乙、占某某放高利贷并使用暴力、辱骂恐吓、骚扰、非法拘禁等非法行为催收高利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高利放贷行为及使用暴力、辱骂恐吓、骚扰、非法拘禁行为进行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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