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水,男性,1950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乡**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3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日被**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水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正月,被不起诉人章某水伙同彭某铿(已作不起诉)在洪家嘴乡沿港彭家村张某爱(彭某铿的亲戚)家利用改装过的宝盒在赌博中作弊。正月初三晚上,章某水获利13000多元。正月初四,彭某铿到**县城给了章某水10000元作为感谢费。正月初五晚上,章某水、彭某铿在赌博作弊时被在场的彭某芳、彭某敏、彭某乐等人发现。当晚,彭某芳、彭某敏等彭家村民把章某水、涂某兰关在抽水站。彭某乐、彭某铿等人到章某水的出租房内拿走了章某水尾号为2676的农业银行卡,取了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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