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章燮华)(公开版)_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319**********,汉族,初中文化,鱼贩,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黎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本院对章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黎川县人民法院对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2020年1月22日章某某被黎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以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黎川县人民法院移送起诉,2020年6月1日本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黎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5日16时许,死者杨**因买鱼缺斤少两一事与鱼贩章某某在**县****市场内鱼摊位上发生纠纷,杨**拿走章某某的手秤,章某某抢回自已手称时对杨**进行拉扯,后杨**倒地死亡。经江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的死亡原因:主要死因心源性猝死(冠状动脉性猝死);辅助死因(诱发因素),杨**的精神状和情绪(如过于情绪激动等)改变。

本案由黎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补充证据,经黎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黎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在章某某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上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黎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黎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