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公诉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乡**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因嫌疑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下旬至3月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持有并使用一部黑色外观的TETC牌手机(1513021****)在家拨打外省陌生人的电话以“贷款”的名义实施诈骗,童某某先冒充“好易贷”贷款平台的客服人员,拨打外省陌生人的电话谎称贷款有优惠,进一步引诱对方在平台上进行贷款,从而再实施下一步的诈骗过程。如果对方有贷款的意向,童某某会通过手机号1513021****发送贷款方面的短信到对方手机上,从而达到诈骗对方钱财的目的。1、童某某所拨打大量的电话号码是非法获取的,都是一些不认识的陌生人。2、通过上饶市公安局技侦支队依法调取号码1513021****的通话记录中,在2019年2月27日至3月3日期间,该电话号码进行拨打省内外的电话的主叫电话共计939次(包括对方电话未接通的次数)。3、通过河北省保定市移动公司依法调取号码1513021****的通话记录中,该号码从1月28日开始至3月3日止,进行拨打省内外的主、被叫以及短信息共计631次(除去10086通话记录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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