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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符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绰号“妃矮”,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街道**路**号**幢**房,现住雷州市**小区**栋**房,经营服装生意,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尤,广东雷州三元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3月9日之前,陈某某(已起诉)知道有人想购买其在雷州市工业大道天外天左边(即雷州市烟草公司集体集资购置住宅)的三亩地,陈某某在没有四亩地的情况下,先是制作了一份《有偿转让土地协议书》和一份假的《收款收据》,然后谎称要将四亩地出售给其亲戚,怕户口在外地办理土地手续转让困难为由让其司机符某某签了那份《有偿转让土地协议书》,虚构了符某某以88万元钱的价格向陈某某四亩住宅地的事实。到了2011年3月9日,在熟人的介绍下,被害人罗某某到雷州市人民法院对面陈某某的华润石材店内与陈某某、符某某商谈购买雷州市工业大道天外天左边(即雷州市烟草公司集体集资购置住宅)的四亩地事宜,双方谈好每亩地22万元的价格,罗某某购买了符某某四亩地,双方并签写相关购买土地的协议书,符某某从陈某某的车上拿出陈某某制作的那张假的《收款收据》交给罗某某,然后双方到雷州市建设银行转账,罗某某将88万元转到符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后,双方成功达成购买协议。符某某收到那88万元后,当日就将那88万元转到陈某某的银行账户。2018年期间,罗某某曾多次向陈某某到雷州市相关部门办理这四亩土地的相关法律手续,陈某某都以该四亩地正在打官司,还无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经多次讨要无果后,罗某某发现购买的四亩土地并不在符某某的名下,被害人罗某某发现被骗后,就到雷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经过审核后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于2019年4月2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2日同案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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