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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简某甲、简某乙等9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公诉刑不诉〔2019〕93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9********,汉族,专科毕业,住广东省化州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19年7月19日被茂南分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简某己,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茂南分局拘留,经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茂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简某乙 ,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茂南分局拘留,经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茂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简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 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茂南分局拘留,经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茂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简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茂南分局拘留,经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茂南分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简某戊,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办**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茂南分局拘留,经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甲、简某己、简某乙、简某丙、简某丁、简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茂南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2年开始,以简某甲为首,利用宗族势力纠集简某己、简某乙、简某丙、简某丁、简某辛、简某壬、郑某某、陈某甲、简某戊等人的犯罪集团,在化州当地多次采取暴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侵占集体、私人财产。2019年5月8日,茂名市公安局指定茂南区公安局管辖侦办该案件。现查明该犯罪集团涉嫌参与下列案件:

一、2015年7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简某甲、简某乙、简某己家族,不服化州市**区**村集体做出的,将该村**岭的土地村民集体投标转租给村民简某甲2使用的决定。该土地面积约1400平方米,土地租金共约人民币168万元,简某甲2给了首付40万元给村集体,化州市**区**村委会、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处理,该土地权属是属于该**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处理该土地,但简某甲家族认为其先植树便属于其所有。犯罪嫌疑人简某甲纠集其家族成员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谭某某、简某己、何某某、简某乙、颜某某、简某丁、简某丙、陈某乙、简某辛、简某壬等人一起去到该地块,多次阻拦村长简某甲3及村民代表对该土地的围闭施工,并重新在该处种植树木与村民多次发生冲突,致使该村集体一直无法对该土地进行使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约人民币168万元。

2019年1月1日,犯罪嫌疑人简某甲、简某己、简某乙家族用铁皮围闭了该**村集体转租给简某甲2的长腰岭土地,并搭建了临时铁皮屋,将铁皮屋出租非法获利。

二、犯罪嫌疑人简某辛、简某壬要收回其父母租给事主简某甲4使用的0.36亩土地,但因土地具体划分不清而发生争议导致未能归还。2015年4月,化州市**区**村清明节拜大众祖墓,但由于村集体决定不收简某甲、简某乙、简某己家族及简某辛家族的钱,村中轮到简某甲4收钱,他便不收简某甲家族及简某辛家族的扫墓份子钱,简某甲家族和简某辛家便怀恨简某甲4,犯罪嫌疑人简某甲便指使简某辛、简某壬要收回租给简某甲4的土地,搞事来报复简某甲4。

2015年4月29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简某壬驾驶泥头车拉着一车泥土和犯罪嫌疑人简某辛一起开到简某甲4的养殖场、猪场处。简某壬将泥方拉到简某甲4的养殖鱼塘、猪场处就当着简某甲4妻子黄某某的面扬言要将自己家中的0.36亩土地填好要回来使用,这时黄某某就阻拦汽车不让简某壬倒泥并报警,简某辛在车后面指挥简某壬倒车,后来简某壬倒车故意将简某甲4家搭建在猪场处得铁皮棚撞毁倒塌,派出所接到黄某某的报警后到现场处置将汽车扣押并将双方带回到派出所调查。当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简某辛、简某壬回到家,纠集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陶某某、陈某丙、简某甲5等人,手持铁锤、锄头等工具到简某甲4家的鱼塘屋、猪场处,当着黄某某的面扬言要将简某甲4建在租用其家的那0.36亩土地上的猪舍拆除取回使用权,之后不顾黄某某的阻拦,简某辛、简某壬就带头用铁锤、锄头将简某甲4的猪舍、铁皮棚毁坏,陶某某、陈某丙、陈某甲及另外两名男子也持工具动手毁坏猪舍、铁皮棚。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简某甲4被毁坏的猪舍、铁皮棚等财物价值约6638.4元。

三、2015年4月份,化州市**区**村清明节拜大众祖墓,但由于村集体决定不收简某甲、简某乙、简某己家族及简某辛家族的钱,村中轮到简某甲4收钱,他便不收简某甲家族及简某辛家族的扫墓份子钱,简某甲家族和简某辛家便怀恨简某甲4,犯罪嫌疑人简某甲便指使简某辛、简某壬要收回租给简某甲4的土地,搞事来报复简某甲4。

2015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简某辛、简某壬等人在毁坏简某甲4的猪舍、铁皮棚后。化州市**区司法所、**村委会、**村等多个部门组织简某辛、简某壬和简某甲4就土地问题就行协商,并经区司法所出具原地貌的图纸,事主简某甲4并按照司法所出具的图纸,自行拆除该图纸上的猪舍恢复原地貌,将租用的土地还给简某辛家。但简某辛、简某壬家人不服,认为区司法所出具原地貌的图纸不合理,不愿收回土地,继续阻拦简某甲4在鱼塘、猪栏上生产行为,现简某甲4的整个鱼塘、猪栏处于停止生产状态。

2016年2月2日,简某甲4在化州市**区**村其经营的鱼塘抓鱼,被犯罪嫌疑人简某壬、陈某乙等人阻拦,称陈某乙他们也放了鱼苗,不允许简某甲4抓鱼,后来简某甲4报警,经**派出所出警后,才顺利让简某甲4抓鱼。

2016年3月1日,简某甲4请人拉泥修鱼塘,被犯罪嫌疑人简某辛、简某壬、简某丙、简某癸阻止,简某辛等人驾驶一台白色小汽车堵拉泥的泥头车,并与简某甲4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后来泥头车司机不敢再倒泥,修鱼塘工作停止。

2016年04月21日,简某甲4、黄某某在化州市**区**村其经营的鱼塘地处,用铁丝网要围闭鱼塘,被犯罪嫌疑人简某辛、简某壬毁坏铁丝网,无法对鱼塘进行围闭。

2016年06月13日上午,事主简某甲4、黄某某又在化州市**区**其经营的鱼塘地处,用铁丝网要围闭鱼塘,被犯罪嫌疑人简某辛、简某壬、郑某某持锄头、大锤等工具来毁坏,当时犯罪嫌疑人简某甲、简某己、陶某某、简某甲5、简某戊等人也在场,简某辛、简某壬、郑某某、简某甲5、简某戊、陶某某、简某甲、简某己等人不同意让简某甲4家属在鱼塘堤坝处围起铁丝网。双方发生拉扯,后简某壬将铁丝网扔下鱼塘,事主黄某某抢夺铁丝网时倒地摔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16年6月17日,犯罪嫌疑人简某壬、郑某某、简某甲5、陶某某等人聚集,简某壬叫简某丙等人去“杀牛”,即是去简某甲4那里闹事,因简某乙吩咐过简某丙、简某辛如果和简某甲4发生矛盾,简某丙、简某辛一家人要出来帮忙,后犯罪嫌疑人简某丙和简某甲、简某己、简某癸等人也出到简某甲4鱼塘那里,后来犯罪嫌疑人简某辛也回到。在那里双方发生争吵,当时事主黄某某叫简某甲作为治保主任,要帮大家处理好,简某甲指责黄某某,当时大家可以谈的不肯谈,现在闹僵了,是黄某某自己找死的,怪不得谁。后来简某辛、简某壬、简某戊、简某甲5在和事主简某甲4、黄某某争执中,双方扭打在一起。黄某某、简某辛、简某壬、简某甲4、简某甲6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简某辛、简某壬的伤情为轻微伤;简某甲4、简某甲6的伤情未构成轻微伤。后简某甲4、黄某某被化州市公安局行拘10日,后复议经茂名市公安局撤销,国家赔偿4846元。

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经审查认为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院认为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甲、简某己、简某乙、简某丙、简某丁、简某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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