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招贤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3日晚,管某甲伙同其子管某某到莒县仕阳水库招贤镇小罗宅区域,利用皮划艇、挂网等工具盗窃仕阳水库管理处养殖的白鲢鱼、花鲢鱼共计780斤,价值人民币4720元。

2019年3月14日,管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管某某参与盗窃的时间、环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二条,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