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糜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糜某甲,绰号“老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糜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5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糜某甲伙同糜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殴打林某某,致其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糜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