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糜某甲,绰号“老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糜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5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糜某甲伙同糜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殴打林某某,致其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糜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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