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2001年因抢劫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24日、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7月7日,犯罪嫌疑人线某某通过网络转账的方式,将张鹏转给张某某银行卡上的五万人民币盗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一、从主观上看,本案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线春泽与被害人张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债务关系尚未查清;二、从客观上看,双方都明知银行卡密码,且银行卡属于被不起诉人线某某名下,通过手机转账方式转走,是否采取秘密手段证据反映不明显;三、从结果上看,被不起诉人线某某在何种情况下交付5万元,证据不足;四、另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此案系侵占范围情形(代他人保管财物),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诉讼范围。
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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