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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刑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续某某,曾用名续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翼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翼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克敏,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0日指定我院管辖,经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退回翼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8日18时左右,续某某在翼城县南上卫村家里和同村的李某某、侯某一起喝了两箱雪花啤酒后,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LXX965机动车来到翼城县浍史村奶牛场看望岳父母,续某某在其岳父母 屋里喝了半瓶老白汾酒后驾车离开时,在院内与同在奶牛场养马户王某某相遇并发生矛盾,王某某的儿子王某某随即报案。执勤民警将续某某带至交警大队,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续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浓度为257.0mg/100ml。经山西省翼城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4.1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续某某在其岳父马庆保家饮酒,故无法确定续某某在翼城县南上卫村家里第一次喝酒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数值,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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